政體
實行君主立憲制(君主立憲制又分為二元君主制和議會君主制,馬來西亞屬于議會君主制)。因歷史原因,砂撈越州和沙巴州擁有較大自治權。
馬來西亞的國家元首稱為最高元首,而政府由國會下議院最大黨或聯盟所組成,領袖稱首相。其政治體制是沿襲自英國的西敏寺制度。
憲法
1957年頒布馬來亞憲法,1963年馬來西亞聯邦成立后繼續沿用,改名為馬來西亞聯邦憲法,后多次修訂。憲法規定,最高元首為國家最高領導者、伊斯蘭教領袖兼武裝部隊統帥,由統治者會議選舉產生,任期5年。最高元首擁有立法、司法和行政的最高權力,以及任命總理、拒絕解散國會等權力。1993年3月,馬議會通過憲法修正案,取消了各州王室最高領導者的法律豁免權等特權。1994年5月修改憲法,規定最高元首必須接受并根據政府建議執行公務。2005年1月,國會下議院再次通過修憲法案,決定將各州的水供事務管理權和文化遺產管理權移交中央政府。
統治者會議
統治者會議由柔佛、彭亨、雪蘭莪、森美蘭、霹靂、登嘉樓、吉蘭丹、吉打、玻璃市9個州的世襲王室最高領導者和馬六甲、檳城州、沙撈越、沙巴4個州的州元首組成。其職能是在9個州中輪流選舉產生“最高元首”和副國家元首;審議并頒布國家法律、法規;對全國性的伊斯蘭教問題有最終裁決權;審議涉及馬來族和沙巴、沙拉越土著民族的特權地位等重大問題。未經該會議同意,不得通過有關統治者特權地位的任何法律。首相和各州州務大臣、首席部長協助會議召開。
議會
也稱國會,最高立法機構。由上議院和下議院組成。2003年5月,國會通過重新劃分國會和州議會選區的動議,國會下議院議席從194增至219個,除沙撈越以外的12個州議席從422增至505個。議員任期5年。 2008年3月,馬舉行第12屆全國大選,共設下議院議席222個。2011年國陣占下議院137席,反對黨76席,無黨派9席。下議長丹·斯里·達圖·班迪卡·阿敏(Tan Sri Datuk PANDIKAR AMIN bin Haji Mulia),2008年4月28日就任。上議院共70席,由全國13個州議會各選舉產生2名,其余44名由最高元首根據內閣推薦委任,任期3年,可連任兩屆。2011年共有上議員62名,空缺8名。現任上議院議長丹·斯里·阿布·扎哈(Tan Sri ABU ZAHAR bin Pawanteh),2010年4月26日就任。
司法
最高法院于1985年1月1日正式成立,最高法院成立后,即廢除英國樞密院的最終裁決權,聯邦法院為目前馬來西亞司法制度最高裁決法院,1994年6月改名為聯邦法院,聯邦法院之下設有上訴庭,上訴庭負責復審來之高級法院之上訴案件,緊接著的下一級的法院是馬來亞高級法院(負責西馬)和婆羅州高級法院(負責東馬),各州設有地方法院,各區又設有推事庭。另外還有特別軍事法庭,伊斯蘭教法庭,小額訴訟仲裁庭。聯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丹斯里阿里芬(Tan Sri Arifin bin Zakaria),于2011年9月12日就任 。總檢察長丹斯里阿都干尼(Tan Sri ABDUL GANI PATAIL),2002年1月1日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