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中學前校長陳金福修士挪用學校教堂建筑基金共6萬7000余元,昨天被判坐牢五個月。
被告陳金福修士(66歲)在退休前的最后六年里,挪用款項重建和裝修退休修士的住所。案經11天審訊后,他在今年4月24日被判罪成。被告昨天聞判后神情凝重,通過律師表示要針對判決和刑罰向高庭上訴。法官準他以6萬元保釋等候上訴。
劉比得律師促請法官判處象征性坐牢一天,但控方要求法官判監10個月。
蘇自勉法官下判時說,校長失信學校款項事件,會引起公眾不安。學校是公共機構,被告挪用公共基金,有預謀地干案,違背信任,影響學校及學校管委會等的聲譽。他的罪行嚴重,不能坐牢一天了事。
法官說,被告辯稱沒有不誠實意圖,在挪用最后一筆款項后不久便把錢歸還學校,但他認為被告只是想掩飾罪行。被告毫無悔意,因此把錢還給學校不能成為求情因素。
“盡管面對充足證據,被告執意抗辯,理由是他有權管理學校事務,能在不受監管下處理財政事務,這在邏輯上是站不住腳的。”
法官說,辯方稱被告品格良好及對社會做出貢獻,但案件涉及公眾利益,已經超過這個求情因素的分量。被告應受嚴懲。
與明義法師案有多處相似
控方援引仁慈醫院前院監明義法師失信案,促請法官判監10個月。法官說,與明義和全國腎臟基金會(NKF)前執行理事長杜萊案件相比,被告的社會地位不比他們顯赫。被告任職的學校也不像NKF和仁慈醫院經常要與公眾接觸。不過,本案確實引起一些公眾不安,必須嚴懲被告。
不過,法官說,本案與明義法師案有很多相似處。但他不同意控方指被告的貢獻不能與明義相比。兩人分別在醫療保健和教育界做出貢獻。法庭考慮刑期時會考慮在內。
法官認為,明義的控狀,其中失信罪坐牢四個月,那應該是刑罰起點。考慮到本案的求情因素及加重刑罰因素,判處被告坐牢五個月是恰當刑罰。
海星中學成立于1958年,陳金福修士于1984年出任該校第三任校長,2009年12月退休,前后掌校25年。
在他任職期間,海星于2002年獲選為北區第四校群的資訊與通訊科技卓越中心。此外,也獲得新加坡優異獎、新加坡品質獎、教學與學習獎與持續成就獎。1999年,陳金福修士在國慶日獲頒行政功績(銅)獎章,并在2005年獲頒公共行政(銀)獎章。
劉比得律師求情說,被告擔任校長期間表現優越,受到教育部及學校管委會主席的肯定。他對教育界的貢獻不能抹殺。
此外,被告并未從中牟利,那筆款項用來裝修退休修士住所,學校也沒蒙受損失。被告年事已高,健康情況不佳,坐牢將使他受苦。
主控官陳詞說,除非情況很特殊,年齡和健康不是求情因素。本案有加重刑罰因素,這類案件很難偵破,被告有預謀,而且對自己的行為毫無悔意。
被告面對21項嚴重失信控狀,控方以挪用學校教堂建筑基金控狀進行審訊。暫時擱下的20項控狀指他拿學校的錢給一名朋友林彼得出國游學,幫他支付網球教練鑒定考試費和更新專業網球會注冊費,以及林彼得到刁曼島上潛水課程的費用和到峇淡島的船費,總數4萬4800余元。
此外,他被指挪用三名公眾捐給學校的錢及一名公眾捐給三名退休修士的錢,共3萬6000元。
法庭定本月19日為剩余20項控狀進行審前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