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星中學前校長陳金福修士,涉嫌在退休前的最后六年,挪用學校教堂建筑基金共6萬7000余元,拿去重建和裝修退休修士的住所。
案經11天審訊,法官指被告陳金福(66歲)不誠實,捏造證據,認為控方證據確鑿,昨天判他罪成,案展6月28日判刑。
蘇自勉法官昨天裁決說,控方提供的證據可信,法庭沒理由懷疑證據不實,包括文件證據及控方證人的證詞。整體來說,控方證人都很坦白和誠實,他們都是獨立證人,沒必要捏造證據,或提供虛假證據,以保障自己的利益。
法官指被告不是可靠證人,證詞不可信。法官說,被告經常回避問題,證詞前后不一。被告自1984年擔任校長,在學校管委會2000年成立之前,擁有很大自主權。但他在管委會成立之后,繼續用同樣方式管理學校,照自己的意思使用學校基金,無視于管委會的存在。
而被告的行為與他為了個人利益,以及他在2006年到2010年間,不按照馬里斯修士(Marist Brothers)的規定,將收入捐給馬里斯修士基金完全一樣。被告自己承認因看見其他修士年老多病未獲得良好照顧,以及擔心錢被用來資助新加坡以外的馬里斯修士才沒捐錢。
法官指出,被告并未否認利用學校教堂建筑基金購買花崗石、彩色玻璃窗和廚房器具來裝修退休修士住所“Champagnat House”,但辯稱當時以為自己有權使用建筑基金,為了方便起見,動用基金,打算過后把錢歸還。
但法官認為那是被告自己的說法,辯方提不出證據證明。而被告聲稱打算過后把錢歸還的說法不可信,因為證據顯示被告當時有足夠的錢支付重建和裝修基金,從他個人銀行戶頭提款付賬更直接和方便。
法官說,被告接受盤問時不時改變和捏造證詞,是事后想法,他完全不能接受。
全數償還也不能免除刑責
法官不認為被告疏忽,并指他有不誠實意圖,法官說,被告挪用公款,犯罪意圖明顯。被告接受控方盤問時承認使用教堂建筑基金來裝修退休修士住所,而不是用在學校。被告也承認學校基金只能用在學校,即使馬里斯修士擁有學校和退休修士住所,但退休修士住所并不屬于學校一部分,因此不能使用學校基金。被告那樣的做法,導致學校蒙受損失、
法官指被告事后企圖掩蓋事實,法官說,被告雖然知道共同簽署人必須是學校管委會委員,他仍然指示銀行將當時學校副校長列為共同簽署人,他甚至詐稱管委會通過有關議案。
法官指出,雖然被告在挪用公款兩個星期后,全數償還那筆錢,但這樣做并不能免除他的刑事罪責。
法官,辯方提出各種說法,卻沒有證據證明。法庭不能給予任何裁決考量,因為那樣做很危險。
被告掌校25年
海星中學成立于1958年,陳金福修士于1984年出任該校第三任校長,2009年12月榮休,前后掌校25年。
在他任職期間,海星于2002年獲選為北區第四校群的資訊與通訊科技卓越中心。此外,也獲得新加坡優異獎、新加坡品質獎、教學與學習獎與持續成就獎。1999年,陳金福修士在國慶日獲頒行政功績(銅)獎章,并在2005年獲頒公共行政(銀)獎章。
陳金福在退休一年多后被控上法庭,面對21項嚴重失信控狀。除了挪用學校教堂建筑基金,陳金福被指拿學校的錢給一名朋友林彼得出國游學,幫他繳付網球教練鑒定考試費和更新專業網球會注冊費,以及林彼得到刁曼島上潛水課程的費用和到峇淡島的船費,總數共4萬4800余元。
此外,陳金福被指挪用三名公眾捐給學校的錢及一名公眾捐給三名退休修士的錢,共3萬6000元。
案件去年10月29日開審,控方以一項挪用學校教堂建筑基金共6萬7000余元控狀進行審訊,余項暫時擱下。根據法律,失信罪刑罰是坐牢最長15年和罰款。